涉嫌挪用公款2.6亿 原海南华银副总辩称自己无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三个女人一台戏,三个男人也演出了一场好戏。当年,夏鼎钧、仰融、石雪创造了一个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曾红极一时的“金融帝国”。然而,随着一系列案件的曝光,因为钱而发生在三人身上的一切勾当先后浮出水面:夏率先向中纪委举报了仰融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仰融因此潜逃国外。而两人的“亲密战友”石雪在怀疑夏是否举报了自己的同时,也举报了夏鼎钧。2007年2月,海口中院经过一审,认定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多万元,挪用公款2.6亿多元,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夏随即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海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发:中纪委牵头查出2.6亿多元挪用公款案
2000年7月27日,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华银公司)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称,华银公司在清算核资的过程中,发现1992年该公司投资人民币1800多万元在厦门购买东芳山庄十栋别墅,竟变成了香港裕泰发展公司的产权,华银公司无相关的权益证明,也无资金回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同年8月11日海口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9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夏鼎钧立案侦查。2002年3月30日,中央领导对华银公司委托无锡市商业银行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售人民币14亿多元的 “国债代保管凭证”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随后,公安部亦作出重要批示。海南省公安厅抽调干警组成 “3·30”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2002年8月11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公安部从全国公安系统抽调数十余干警,先后在海南、北京、大连成立三个专案组,全国十多个省市公安机关共同参与侦办。
经侦查,发现华银公司的夏鼎钧有与香港商人张杏元勾结共同侵吞华银购买的10栋别墅的犯罪嫌疑,于是公安机关将张杏元抓获并查封了9栋别墅。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部“3·30”专案组提供夏鼎钧还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查清夏鼎钧挪用公款人民币2.6亿多元的犯罪事实。
一审:被判死缓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2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夏鼎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被委派负责海南华银公司北京方面的业务经营管理期间,与张杏元相互勾结,侵吞海南华银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800万余元的东芳山庄10幢别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而夏鼎钧与他人分别注册成立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利用其担任海南华银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出于合资企业经营活动和操作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营利的目的,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与国内五家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分别挪用海南华银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6亿余元用于生产合作经营活动,造成华银公司大部分资金无法追回,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东芳山庄9幢别墅已被追回,未给华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判处夏鼎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还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张杏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赃款赃物发还给受害单位华银公司;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应继续追缴。
庭审:被告辩称无罪,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夏鼎钧、张杏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夏、张二人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均称自己无罪。
法庭上,夏鼎钧称贪污罪名不成立,因为华银公司以合同方式购买东芳山庄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而关于挪用公款问题,他认为1993年底就提出辞职报告,从1994年开始未履行副总经理职务,不具有犯罪的主体身份。
张杏元则认为,其与海南华银公司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贪污的故意,至于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属于经济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二、其没有虚构支付海南华银公司购房款的事实,没有实施贪污行为。
但公诉人指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涉案人物
夏鼎钧,男,1946年4月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住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3号2单元601房。原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贝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海德国际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3月13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海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张杏元,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广东省梅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莲前大道东芳山庄35栋。原香港裕泰发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厦门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2年6月1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海南省公安厅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文辑)
华银简介
1988年9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设立海南华银公司。股东分别为原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有企业,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原中国金融学院(人民银行下属学院,出资人民币400万元)、中国银行北京信托咨询公司(国有企业,出资100万美元,后撤资退股)。
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投资、有价证券等金融业务。华银公司采取南北分治的管理方式从事金融经营活动,夏鼎钧受原中国金融学院的委派,出任华银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委派负责华银公司北京方面的经营管理。1992年8月8日,香港裕泰发展公司设立,夏鼎钧、张杏元系该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杏元任董事长。1993年4月1日,夏鼎钧被厦门裕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聘用为董事会董事,2000年10月16日,夏鼎钧辞去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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