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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原邮政支局负责人挪用公款被判3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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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江苏省射阳县邮政局特庸邮政支局负责人王金波挪用公款罪一案,2月2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王金波在任射阳县邮政局特庸邮政支局负责人期间,因单位发放邮政储蓄奖励需垫付资金等原因,以单位名义先后向20人借款52.34万元,此款中有29279元被其用于单位杂支费用、14415.50元被其用于垫付支局邮储代办费用、17000元被其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被其支付活期存款奖励、154856元被其支付高息揽储费用,余款297949.50元,除其中的7000元用于其父亲治病外,余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活动。2006年4月,被告人王金波因无力偿还所挥霍的款项,畏罪潜逃。

  2007年3月15日,被告人王金波到射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此期间,由他人协助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波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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