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受贿罪刑罚的立法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7-30
受贿罪是属职务犯罪,又是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犯罪并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惩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放在短期监禁和罚金刑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适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对受
受贿罪是属职务犯罪,又是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犯罪并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惩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放在短期监禁和罚金刑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适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对受贿罪中极少数罪大恶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采用索贿手段受贿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外,对一般受贿罪犯,可适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的还可以单处罚金,让受贿罪犯将犯罪所得的不义之财全部甚至翻番吐出来,不让罪犯在经济利益上占任何便宜。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可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据了解,全世界已宣布废除死刑的74个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废除了死刑规定;7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判死刑的也为数不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适用死刑的条文限于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
盗窃与受贿罪比较,盗窃罪是重罪。1997年修订刑法已废除盗窃普通财物的死刑规定,大大减少死刑适用。受贿罪适用死刑应当在立法上限制适用。从社会心理效应看,过分依赖重刑会解除人们积极防范的思想,形成社会偏见。死刑愈多,法定刑愈高,就会使人们产生刑罚重而受贿犯罪少的结论。一旦出现受贿犯罪大案,则归罪为政法部门打击不力,杀人太少。这种"重刑万能"的思想,是治理不了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反腐败反不到根子上。在目前废除受贿罪死刑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一般受贿犯罪的死刑,把死刑重点放在惩治极其严重的索贿犯罪、公务员受贿造成国家和公民重大损失的犯罪。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刑罚才能收到公正、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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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