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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监处长炮制的假案:受贿1400余万插手瑞星内讧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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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4日,天气清冷。从早晨8点到下午1点半,头发灰白的田某某整整站了5个半小时,却一直没能进得了位于石景山区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

  当天,该院刑二庭上午9点半开庭的一个案子与他有关。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叫于某,正是他“无中生有,挟私报复,完全栽赃陷害,利用职权来制造冤案”,才让田某某蹲了11个月的监狱。

  性质的恶劣之处在于,出事前,于某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网监处”—记者注)处长,而田某某,则一直担任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微点”——记者注)副总经理。

  东方微点是一家生产杀毒软件的公司,于某之所以要制造冤狱,据官方通报,是源于“接受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记者注)的请托”,瑞星是国内知名的杀毒软件生产商。

  此案导致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数人落马。据报道,于某被控涉案金额1400万元,并在案发后于北京奥运会前夕出逃到南非,两个月后被抓捕归案。知情人透露,他在法庭上几乎承认了全部指控,另有两名网监处公职人员被判刑。据报道,此事件中的另一主角——瑞星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赵四章,因涉嫌行贿已于2008年8月1日准备出境时,在首都机场被纪检机关带走接受调查,并随之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东方微点在遭此假案后元气大伤,几近毁灭。自认为一流的产品长期被阻上市,评估出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田某某则身陷囹圄,在狱中一度以写诗聊以自慰。49岁的他,经此牢狱之灾,头发已明显白多于黑。东方微点其他员工则饱尝被通缉和传唤之苦。

  考察此案,对于某而言,完全是出于个人私利,但此案背后所展现的个别公职人员贪腐擅权形象及官商勾结的利益链令人震惊。

  “第一案”是彻头彻尾的“第一假案”

  在东方微点公司总经理刘某的电脑里,存着一整套资料,每有记者采访,他就把笔记本电脑搬到记者面前,一边出示证据,一边有条有理地讲述“假案”的来龙去脉。

  刘某是杀毒软件的研发专家,在国内杀毒行业赫赫有名。2003年,他辞去瑞星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一职,于2005年1月成立了东方微点。

  重新创业的刘某研发了一套新的反病毒产品,他自认为这套系统具有革命性意义。“以前的杀毒软件都是防已有的病毒,对新病毒无能为力,但我的产品是主动防御型产品,能自动监控、分析和发现新病毒,是与现有杀毒软件思路完全不同的反病毒产品。”

  2005年暑期,就在这个新软件上市的前夕,东方微点遭遇了几近毁灭的“国内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第一案”,被指控为销售产品,先传播病毒。这样的指控,无论放在哪个防病毒公司身上,都会使它名声扫地,一蹶不振甚至破产倒闭。

  2005年10月,诸多媒体曾报道此案,报道版本大致相同,始末如下:

  2005年7月2日,网监处接到多家防病毒公司报案,称1月以来,本来已经快要销声匿迹的“木马”、“蠕虫”病毒再度暴发,并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五六月达到高峰。

  7月5日,网监处对东方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副总经理田某某的电脑里有4种病毒于2004年12月21日被激活,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局域网上测试病毒。网上传毒行为引起部分网络瘫痪,造成该地区一证券公司和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8月30日,公安机关将涉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田某某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道的信源皆来自网监处。然而,从现在查明的事实来看,这是于某一手制造的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完全是基于个人贪腐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目的合谋栽赃陷害。

  纪检机关后来查明,这个案子造假造得非常拙劣,漏洞百出:首先,田某某的电脑2005年4月1日才联网,根本不可能传毒;其次,经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在田某某的电脑里,仅发现指证的4种病毒中的3种,且从未被激活过,根本不具有传播能力。

  但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案子,却让田某某付出了被羁押11个月的代价。2007年11月20日,在取保候审12个月后,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在监牢中,田某某经常以写诗泄愤,“那是为了自我激励,自我安慰,我怕自己撑不下去。”

  不按指令造假就得“下沉”

  自个人及公司被莫名打击报复开始,刘某、田某某等人就不断举报和上访。

  这一过程备尝艰辛,直到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成立由北京市纪委牵头的专案组,刘、田等人的举报之路才算有了明显的转折。

  北京市纪检机关查明,“东方微点传播计算机病毒案”完全是一起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的一起假案,是“纯粹的栽赃陷害”。

  而随着网监处案件队原副队长张鹏云和网监处原副处长齐坤案被判刑,此案件已然脉络清晰。

  原来,在2005年7月,于某接受了瑞星公司的请托,他指令张鹏云、齐坤“铲了”从事计算机病毒防范软件业务的东方微点。

  接到指令后,张鹏云等人开始频频调查东方微点。网监处一名警察后来作证说,“感觉张鹏云的工作态度就是一定要找出东方微点的毛病来,否则绝不收兵……张鹏云就是搞疲劳战术,一次问不到就来第二次、第三次,直到他满意为止。”

  2005年7月20日上午,于某又组织开会,中心议题就是东方微点。知情人透露,于某首先让张鹏云介绍案情,之后说东方微点的田某某、刘某非常抵触,“要把这个公司做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8月,张鹏云和齐坤根据于某部署的证据链条,到北京思麦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调查公司电脑被病毒感染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两家公司虽有计算机感染病毒,但并无损失,齐坤等人却称,制造病毒的公司很有钱,可以给这些公司赔偿,并说“这段时间电脑因感染病毒瘫痪,有多少应该做成的生意没有做成,可以根据这些来计算损失”。因此,“在没有具体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数字”,它们分别出具了10万元虚假损失的证据材料。

  健桥公司一名职员称,这些所谓的损失中,在昆明出差感染的病毒也算到里面去了。

  即使这样不合理,但因“说明的内容是公安局的人让公司这么出具的”,两家公司也只好这样出具。

  为使程序尽可能完整,张鹏云又找到评估公司评估损失,但这一过程也充满猫儿腻,因为这家评估公司是由涉案人瑞星公司原副总经理赵四章推荐的,赵四章随后联系瑞星公司的独立董事邹志文,而邹同时也是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事实上,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无司法评估资质,但张鹏云说“那也行吧”。

  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另一事务所做了“瑞星公司病毒库价值的评估”和“瑞星损失的评估”,以及思麦特公司和健桥公司“遭遇病毒造成损失”的评估。

  据张鹏云后来供述,“第一次做的是瑞星病毒库的价值,做了几亿元,于某看后说价值太高了,要求重新做。联系到邹志文后告诉他重新做,第二次做了6000多万元。”

  2005年8月27日,为证实从两公司查到的木马病毒是从田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传播出来的,于某又授意齐坤召集病毒专家举行论证会。论证过程中,齐坤没有给专家如实提供材料,专家论证后,齐坤按照于某的授意,将专家意见由“基本可以确定”改为“可以确定”。

  金山公司一位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士称,他当时的意见是“有这种风险”或“可能”,绝不是肯定性意见,不可能说“可以确定”,因为无论从当时实际情况还是技术角度都不能作出肯定意见。他印象中其他出席的专家也没有说“可以确定”,都说的是“可能”。

  2005年8月30日,田某某被刑事拘留,但又出现了奇特的一幕:此时无人报案。9月,由于缺乏报案材料,于某又指使张、齐二人到多家网络安全公司做工作,让这些公司提供虚假的病毒暴发报案材料。

  某网络安全公司副总说,当时网监处的人给他打电话说要掌握一些情况,让公司写疫情报告,并特别提出对报告的要求,“报告里的IP地址是网监处的人提供的”。

  另一个程序漏洞在于,张鹏云等人办理此案,一直不通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案件队队长进行,直到田某某被抓一周后的9月6日,才拿了两张立案决定书让队长签字。队长问,人已经抓了怎么还找我签字?张鹏云说:“于某处长说了就得执行命令。”

  案件队队长签字的时候把日期写成9月6日,为此不得不重新改写日期,“标记非常明显”。

  张鹏云和齐坤最终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齐二人对此案进行了反省。张鹏云说,从开始办理田某某案件就觉得是胡弄的一个案子,本身根本构不成刑事案件,都是于某非要让办成刑事案件,逼着他们找证据。“每次开会于某都说能干的干,不能干的下沉。这个案子如果不按他的思路办就得下沉。”

  齐坤也说,当时一心为迎合于某的意思,把这件事做了,“目的一是为了讨于某的欢心,二是将来对职务升迁有帮助。”齐坤还曾收受赵四章贿赂5万元。

  被伤害的东方微点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个假案最大的受害人是田某某,但是,网监处指控田某某2004年12月21日传毒,而东方微点却是2005年1月才成立的,为什么于某等人又处处与东方微点过不去呢?这更说明,于某的目的是“敲山震虎”,矛头其实指向了东方微点和总经理刘某。

  刘某说,2005年7月初,正值新软件上市,突然遭到网监处调查,理由是“反病毒公司资质调查”。2005年7~8月间,网监处频频“检查”东方微点,“一个星期有三四次”,并且多次传唤公司员工,“有时甚至从下午3点一直传唤到半夜”。

  同时,网监处还通过网络和电视,通缉病毒库保管员崔素辉。“安排他保管病毒库,就因为他刚毕业,业务还不太熟,那时他才23岁,没想害他被通缉了。”刘某说,崔素辉不得不到处逃亡,除夕夜也只能在小旅馆度过,痛苦万分。

  如此折腾,使得公司人心惶惶,业务全面受阻。尤其是田某某被抓后,东方微点更是处于惊涛骇浪之中。

  “你尝过一晚上换四五个地方躲藏的滋味吗?”刘某问记者。他说,当时为防止办案人员跟踪,他连家也不敢回,经常一晚上要换几个宾馆休息,“每天生活在恐惧中”。

  由于担心被监听,他竟然配置了9部手机。

  公司研发部还一度被迫南下福州。为防止被跟踪,刘某买了20多张从北京到厦门的火车票,等员工上火车后,他再偷偷在中途下车,最后转乘汽车在半夜时到达福州。

  但最致命的是,2006年,在产品报批过程中,位于天津的国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中心出示来自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公函,称东方微点涉案,封杀了其防病毒产品上市的权利。

  这是因为,我国对病毒防治产品实施销售许可证制度。按规定,申请销售许可证,必须提供企业经营执照、产品研发备案证明、公安部指定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直到2008年2月,东方微点才获得被阻挠了近3年的销售许可证。

  “但我们那时还是被钉在‘国内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第一案’的耻辱柱上,谁会选我们的产品?”刘某说。

  然而,在采访过程中,他向记者出示了多种证书,以证明该公司产品的优越性,最显眼的,莫过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由奥组委颁发的证书和感谢信。

  感谢信称,“作为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运营中心唯一使用的反病毒软件,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为防止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特别是防止开闭幕式方案的泄密,保障开闭幕式运营中心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和奥运会、残奥会开闭幕式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突出贡献。”

  刘某说,微点主动防御软件因技术的独创性,还被科技部列入了国家863项目。

  于某等人制造的假案,对东方微点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刘某说,待于某被判后,他们将启动一系列维权措施,为自己及公司“讨个说法”。
  
  5本因私护照背后的未了案

  早在数日前,刘某和田某某等人就打探到于某一案将于2月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他们多次求证,都被告知此案将公开审理。

  然而,2月4日早上8点,田某某等人及数十名媒体记者赶到法院,却被告知旁听席已满。

  多番争取后,刘某的夫人及弟弟得以进庭审现场旁听,但等待的记者无一得到旁听机会。据刘某的弟弟后来透露,于某对公诉人的指控几乎全部认可,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

  据之前的官方通报,除收受瑞星公司贿赂外,于某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但他最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当属编造户口、私办护照和境外身份。

  据通报,2003年11月,于某私自在境外办理了马里居留卡;2004年10月,又办理了澳门非永久性居留证;后来,他又办理了中美洲国家伯利兹的护照和居留证。

  2006年10月,于某通过数人找到当地人于某,用自己照片编造了一套户口,在三亚市申报了因私护照,并多次出入境。

  据查明,2001年以来,于某使用因私护照30次,出入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及港澳等地,在这些行程中他究竟做了些什么,还有待以后的案情披露。

  2008年7月23日,于某用假证由深圳出境,抵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最终逃亡南非。2008年9月10日,于某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捕;9月18日,在南非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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