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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犯罪构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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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主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卫生检疫、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机关。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客体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体是罚没财物。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

  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

  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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