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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和量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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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处罚?

  根据本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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