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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私分国有财产罪的区别关键在哪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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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对于某些为了掩盖贪污行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距巨大的行为应当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进行严格区分。有的国有单位主管人员多次将本单位的利润上缴款套现,以发奖金的形式予以集体私分,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与一般人员的所得数额相差十几、甚至几十万元。象这种在集体私分过程中,不是平均分配,而是少数人将大部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为了自己占有国有资产,向单位中其他人发放国有资产只是为了掩盖其真实的主观意图。

  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除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除罚金。

  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最低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因此,《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比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重。如果将以集体私分为名贪污公款的行为定性为处刑较轻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违背“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轻,无疑会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助长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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