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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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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手中权力,变相将土地当作自己的“钱袋子”。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贺州市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潘成芳有期徒刑18年,依法没收其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以来,潘成芳利用担任钟山县土地局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假协议的方式,将地产公司开发的国有土地虚假转让给钟山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尔后潘成芳冒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他人的名义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面积1100余平方米土地转至他人名下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潘成芳分别以假冒的土地使用权人名义将上述土地转让给多名购地户,总共侵吞土地款63万多元。

  同年9月,潘成芳利用职务便利,将钟山县某公司按协议划给钟山县地产公司的一块140余平方米的土地,变更登记到覃某名下,作为送给覃某之女的礼物。

  1997年11月,潘成芳擅自以地产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从某物业发展公司周某处以平均地价430元/平方米购买4650平方米的商住地,次年10月,潘成芳在土地局会上提出为改善职工的福利和住房条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商住地按15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土地局和地产公司全体职工,一笔差价达到110多万元。

  2002年4月,潘成芳冒用工程承包人李某的名义填写领款单,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在钟山县土地局财务室领取现金12万元占为己有。

  另外,法院还查明潘成芳分别以不同名字在钟山县、桂林市共有32笔银行存款,以自己、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桂林、钟山等地购置有9宗房地产,借用他人的名义出借多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给地产公司,先后送给他人商品房、地产两处及若干家用电器、家具、黄金首饰、现金等。作者:彭上海 王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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