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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证处私分公证费案定无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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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变为事业体制后,其收取的公证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全国首例公证处私分国有资产案尘埃落定,重庆市二中院近日终审裁定,奉节县公证处私分98万元公证费的行为属违规,不构成犯罪,该单位及负责人不受刑事处罚。

  公证处被指控私分98万

  2004年上半年,群众举报称奉节县公证处私分公证费近百万元。司法机关立即介入此事,经核实,“私分公证费”情况属实。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奉节县公证处及被告人公证处主任向某涉嫌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

  检方指控,奉节县公证处属奉节县司法局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均由县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其履行公证职能的收入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1年至2003年,该公证处共收取公证费140余万元,除去其他开支,以提取酬金、按比例返成和发放补贴等方式私分给职工98万元。

  分配属违规但不违法

  检方认为,为规范公证机构的经费管理,重庆市司法局出台《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奉节县公证处的分配行为违反了这一规范性文件,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改制后的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独立事业法人,性质属于法律中介机构,其分配公证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去年7月,奉节县法院认为,在制定和实施目标管理与分配制度时,奉节县公证处未按规定先行提取相关提留、项目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属未全面执行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可按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应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分配属违规但不违法,遂判决奉节县公证处无罪,被告人向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经审理后终审裁定,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决。

  98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成焦点

  检方认为,奉节县公证处在向某主持管理下,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是何种性质、98万元公证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成了控辩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国家司法部相关规定,2000年10月,奉节县公证处对财产进行了清理,并向司法局上报了改制、资产界定等相关情况。随后,奉节县司法局将公证处财产拨付给了奉节县某中心司法所使用。

  同时,有关单位对奉节县公证处的人员编制进行了变动。奉节县司法局随后对该县公证处的改制予以了确认。2001年至2003年,奉节县公证处亦未再继续使用行政事业收费发票,而是使用司法行政事业专用发票和税务发票。法院认定,奉节县公证处实质上已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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