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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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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应当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允许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才可以收费。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汗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也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均是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执行人员处以行政处分。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上级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行政许可收费,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情节严重的,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3)主观方面是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实践中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实践中,挪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可以视为“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3)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的起刑点一般为5,000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数额在5,000元以上,构成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贪污的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轻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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