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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玉兰贪污罪判决被撤销 发回重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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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白中刑二终字第6号

  原抗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玉兰,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1998年5月11日被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逮捕。于2000年1月19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玉兰犯贪污罪一案,于1999年7月16日作出(1999)靖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范玉兰不服提出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9年10月18日以(1999)白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2000)靖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范玉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范玉兰以判决认定其贪污错误为由多次申诉,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靖远县人民法院认定范玉兰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5年11月8日以甘白检刑抗字(2005)04号刑事抗诉书,对(2000)靖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白中监字第01号决定书,指令靖远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7)靖刑再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玉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范玉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远县人民法院(2007)靖刑再字第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靖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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