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职务犯罪 > 贪污

赵晔受贿、贪污案的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被告人赵晔,男,42岁(1964年4月1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教工,现住石油大学管院宿舍南楼24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1月17日被羁押,2005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桂斌,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侦诉字[2006]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晔犯受贿、贪污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晔及辩护人赵桂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晔自1992年4月担任石油大学总务处动力维修科科长以来,先后任石油大学后勤处动力科科长、石油大学后勤处处长助理兼动力修缮科科长、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直至案发。该期间,赵晔利用职务之便,向为石油大学提供电梯改造及保养的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齐伟索取好处费人民币98 800元;并非法收受煤炭供应商北京京晋天利煤炭公司及个体煤商唐玉忠(另案处理)、郭延光(另案处理)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07 000元,戴尔510-M笔记本1台(被赵晔借石油大学添置办公设备之机,以人民币7900元报销充公);非法收受设备供应商北京市昌平京发锅炉安装维修队、北京三环建筑设备公司、石大中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设备供应商彭新友(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等人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62 500元,为上述公司及个人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上提供便利。

  被告人赵晔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供暖工作的便利,于2001年11月,在协调石油大学和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外网水利平衡调试合同过程中,在该公司法人代表杨建勋原报价基础上,授意对方以每平方米加价6分钱的形式给予自己好处。之后,赵晔将该加价部分共计人民币10 81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赵晔在2005年11月17日以证人身份接受我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时,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任何有关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及受贿的犯罪事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晔犯受贿、贪污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以为对方提供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等过程中便利为由索取和非法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而且授意承揽商以提高工程造价的方式返还好处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晔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晔犯受贿、贪污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其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95年7月至2005年9月, 被告人赵晔在先后担任石油大学总务处动力维修科科长、后勤处动力科科长、后勤处处长助理兼动力修缮科科长、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与有关业务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索取和非法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其中:向为石油大学提供电梯改造及保养的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齐伟索取好处费人民币98 800元;非法收受煤炭供应商北京京晋天利煤炭公司及个体煤商唐玉忠(另案处理)、郭延光(另案处理)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07 000元,戴尔510-M笔记本1台(被赵晔借石油大学添置办公设备之机,以人民币7900元报销充公);非法收受设备供应商北京市昌平京发锅炉安装维修队、北京三环建筑设备公司、石大中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设备供应商彭新友(已判刑)等人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62 500元。综上,被告人赵晔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76 200元。

  2001年11月,被告人赵晔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协调石油大学和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外网水利平衡调试合同过程中,在该公司法人代表杨建勋原报价基础上,授意对方以加价的形式给予自己好处费,被告人赵晔将加价部分人民币10 81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赵晔贪污金额共计人民币10 810元。

  2005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晔在以证人身份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及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大恩、梁登成、唐玉忠、彭新友、郭延光、齐伟、任建辉、李增忠、王桂华、李岩、徐进伏、李生有、肖建松、侯晓涛、洪美生、杨建勋、张留卷的证言;相关合同书、协议书、财务票据、文检鉴定书;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石油大学法人证书、证明、干部任免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晔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索取和非法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提高工程造价并返还好处费的方法,变相侵吞单位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贪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晔犯受贿、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晔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及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对所犯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赵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案款:人民币四十八万七千零一十元及孳息三千九百九十四元五角五分,其中一万零八百一十元,予以发还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勤服务总公司,余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laishuo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来硕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F201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laishuo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