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职务犯罪 > 贪污

王淑丽、田录、冯桂英贪污 分获一至十一年徒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被告人王淑丽,女,1959年5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主管会计。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运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录,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桂英,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现金会计,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力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犯贪污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丽及其辩护人赵运恒、胡晓华、被告人田录、被告人冯桂英及其辩护人王力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分别担任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全民所有制)主管会计、经理、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结算公司绿化工程款不入帐的手段,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5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淑丽获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田录获得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冯桂英获得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后被查获。

  上述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光明、李秀芹、陈晓芳、刘爽、容淑芹、付凯文、张宝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北京绿茵园林工程公司章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顺义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委员会关于机构调整和人事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冯桂英犯有贪污罪的指控成立。经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淑丽进行调查时,已经掌握了田录等人的主要犯罪证据,故被告人王淑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淑丽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淑丽、田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淑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淑丽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淑丽、田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故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桂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减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淑丽、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冯桂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淑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田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冯桂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零三百四十一元九角二分,发还北京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laishuo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来硕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F201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laishuo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