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桂敏,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略);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社保所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桂敏犯贪污罪,于200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桂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岳桂敏在任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社保所所长期间,从平谷区民政局冒领优抚金和救济金共计人民币52 000余元。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6602.12元用于支付自己的私车加油、缴纳养路费、保险及个人外出购物等项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赔。
被告人岳桂敏于2006年8月9日被检察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桂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小新、马树旺、刘隆、于淑清、杨桂荣、张秀兰、刘振旺、闫学英、石浩莲、罗淑芬、王进先、李玉富、王国忠、王建新、崔明和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岳桂敏冒领优抚金、救济金开支的统计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岳桂敏用于私车加油、缴纳养路费、保险及个人购物的相关票据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桂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岳桂敏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故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桂敏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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