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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杨某、梁某、梁某犯贪污罪上诉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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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国球,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专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拆迁办办事员,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铨荣,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文化,原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拆迁办办事员,户籍(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居,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鑑元,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炎华,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炳志,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梁炎华、梁丙志犯贪污罪一案,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0617号刑事判决。上述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另案处理),先后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在逃,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利用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三人在大良拆迁办负责大良原漕渔村拆迁复尺丈量及计价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虚构、虚增拆迁户房屋补偿内容、提高补偿计价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并商定将每间拆迁屋骗得的钱三分之一给拆迁户,另三分之二,被告人何国球占30%,杨铨荣、梁德松各占20%,梁鑑元、梁永坚各占15%或梁炎华、梁炳志各占15%。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贪污的犯罪事实

  1、2003年8月初,被拆迁户冼桂森(另案处理)因位于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1号的房屋拆迁,找到被告人梁鑑元,求梁鑑元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被告人梁鑑元讲可以帮他,冼桂森提出要收回有关抢建物的成本,其余的则由被告人梁鑑元支配。之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和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冼桂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2794.18元虚增到192432.15元。2004年3月29日,冼桂森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65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900元;梁永坚分占1500元;梁德松分占13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3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500元。

  2、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满开(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直街113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满开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满开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满开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满开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2769.23元虚增到253880元。2003年10月21日,梁满开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609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9900元;梁永坚分占9000元;梁德松分占12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2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8000元。

  3、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云清(另案处理)的母亲冼英彩(另案处理),问其女儿梁云清位于原漕渔村建安路四巷巷尾的房屋(无证)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云清只能要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冼英彩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云清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云清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0893.03元虚增到156739.53元。2003年10月27日,梁云清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以转帐的形式支转了61000元到被告人梁鑑元儿子梁汉辉新开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04626)上。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9100元;梁永坚分占9200元;梁德松分占122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22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8300元。

  4、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陈金全(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8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陈金全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陈金全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陈金全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陈金全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17311.64元虚增到241186.74元。2003年12月10日,陈金全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陈金全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陈金全”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926)后转入98000元,并连同密码一起交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14700元;梁永坚分占14700元;梁德松分占196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96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29400元。

  5、2003年9月初,被拆迁户梁桂荣(另案处理)位于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10号的房屋需拆迁,梁桂荣认为拆迁补偿价过低而找梁永坚,求其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梁永坚讲可以帮忙,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桂荣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桂荣答应后,梁永坚与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在梁桂荣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桂荣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2549.66元虚增到156749.96元。2003年12月9日,梁桂荣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84000元现金给梁永坚。并由梁永坚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12600元;梁永坚分占12600元;梁德松分占168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68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25200元。

  6、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找到被拆迁户何铨添(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7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何铨添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何铨添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何铨添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何铨添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0639.40元虚增到273838.90元。2003年12月12日,何铨添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何铨添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何铨添”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403)后转入123000元,并连同密码一起交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21000元;梁永坚分占18000元;梁德松分占24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24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36000元。

  7、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找到被拆迁户梁燕彩(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4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燕彩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燕彩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燕彩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燕彩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85635.54元虚增到708796.04元。2004年1月6日,梁燕彩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胜德工商银行,梁燕彩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35655)直接支转168000元到被告人梁鑑元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755)。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25 200元;梁永坚分占25 200元;梁德松分占33 6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33 6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50 400元。

  8、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辉南的儿子梁杰祥(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7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杰祥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次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杰祥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辉南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辉南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241 714.21元虚增到454 876.71元。2004年1月27日,梁辉南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由梁杰祥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梁杰祥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梁杰祥”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31896)后转入164000元,再以转帐的形式将164000元转入被告人梁鑑元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755)内。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24600元;梁永坚分占24600元;梁德松分占328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328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49200元。

  9、2003年9月初,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锡元(另案处理),问其位于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2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锡元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则由被告人梁鑑元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锡元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锡元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11639.55元虚增到291563.31元。2003年12月26日,梁锡元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618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9400元;梁永坚分占9300元;梁德松分占123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23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8500元。

  10、2003年7月初,被拆迁户吴桂潮(另案处理)位于原漕渔村建安路二巷10号及其弟吴汉潮(另案处理)原漕渔村建安路一巷26号的房屋需拆迁,他们认为拆迁补偿价过低而找到被告人梁鑑元,求其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被告人梁鑑元讲可以帮他,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屋主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吴桂潮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吴桂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23067.97元虚增到225495.07元;同时,在吴汉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55712.34元虚增到243301.54元。2003年10月20日,吴桂潮、吴汉潮分别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两人合共提取了6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被告人梁鑑元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鑑元分占10000元;梁永坚分占12000元;梁德松分占12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2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4000元。

  二、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勾结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贪污犯罪的事实

  1、2003年7、8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陈金华(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11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陈金华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炳志。陈金华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陈金华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陈金华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陈金华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48623.09元虚增到260221.96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陈金华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先给80000元,收到第二次补偿款时再给10000元。2003年10月16日,陈金华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及梁炎华的妻子梁桂莲(另案处理)到德胜工商银行,从陈金华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507)支转80000元到梁桂莲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232)。到2004年7月1日,陈金华收到剩下的一成拆迁补偿款后,被告人梁炳志立即到陈金华家收取了10000元现金。由被告人梁炎华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炎华分占18000元;被告人梁炳志分占24000元;梁德松分占12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2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24000元。

  2、2003年7、8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冼锡仔(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6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冼锡仔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炳志。冼锡仔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冼锡仔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冼锡仔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冼锡仔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48623.09元虚增到260221.96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冼锡仔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先给40000元。2003年12月10日,冼锡仔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冼锡仔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5997)支取现金4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由被告人梁炎华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炎华分占6000元;被告人梁炳志分占6000元;梁德松分占8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8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2000元。

  3、2003年10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梁垣满(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七巷8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垣满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但梁垣满不同意,最后商定五五分成。梁垣满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梁垣满房屋的情况告诉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垣满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垣满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79500.85元虚增到332550.09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梁垣满在收到第一次补偿款时给50000元。2003年12月10日,梁垣满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梁垣满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527)支取现金5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由被告人梁炎华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炎华分占9000元;被告人梁炳志分占6000元;梁德松分占10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10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5000元。

  4、2003年7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黄有福的妻子梁金娣(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9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他要收80000元作为报酬,并商定找人复尺前先给40000元,另40000元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再收取。梁金娣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收取了梁金娣现金40000元;并将黄有福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黄有福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黄有福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75991.13元虚增到202198.43元。2003年12月10日,黄有福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提取现金4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被告人梁炎华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炎华分占10000元;被告人梁炳志分占42000元;梁德松分占80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8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12000元。

  5、2003年7月间,郭惠玲(另案处理)找到被拆迁户郭润开(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八巷1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郭润开提出自己要收回15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其余的由郭惠玲处理。郭惠玲将郭润开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郭润开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郭润开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0421.28元虚增到233879.09元。被告人梁炎华、郭惠玲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郭润开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给71500元。2003年11月4日,郭润开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郭惠玲和梁炎华妻子梁桂莲及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郭润开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12339)支转71500元到梁桂莲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232)。由被告人梁炎华按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其中被告人梁炎华分占20500元;被告人杨铨荣分占5000元;被告人何国球分占36000元;梁德松分占5000元;郭惠玲分占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合共887200元;何国球、杨铨荣勾结梁炎华、梁炳志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合共260000元;何国球、杨铨荣勾结梁炎华、郭惠玲等人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71500元。

  经统计,何国球贪污的数额为1218700元;杨铨荣贪污的数额为1218700元;梁鑑元贪污的数额为887200元;梁炎华贪污的数额为331500元;梁炳志贪污的数额为26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的时间、地点及事由。

  2、证人冼桂森的证言及大柜的拆迁协议。证实在拆迁前,梁鑑元为其安装了大柜,这部分增加了11319.35元的拆迁补偿款,其给了梁鑑元6500元。

  3、证人冼桂森提供的补充协议。证实在梁鑑元为其补装修了大柜后,冼桂森多收了11319.35元的补偿款。

  4、冼桂森房屋的复尺图、拆迁补偿价目表。证实当时的复尺人是杨铨荣、梁德松,冼桂森的房屋经过复尺后,增加拆迁补偿款的相关项目情况。

  5、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和梁永坚一起通过何国球、梁德松、杨铨荣等人以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从中获利,具体包括有冼桂森拆迁户。

  6、证人梁满开的证言及提供的收据、复尺图纸、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开始的拆迁补偿价只有130000多元,其嫌少就没有签协议。后梁鑑元找到其说可以找人来给其复尺,但增加部分的补偿款他要占90%,其答应。后来梁永坚和梁鑑元带了人过来复尺,将其后来加装的部分加在原来的图纸上,又凭空加了一些项目。事后,梁满开的拆迁补偿增加到250000多元,梁满开从自己的拆迁帐户中转了60900元到梁鑑元提供的帐户上,梁鑑元还写了收据给他。

  7、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其和梁永坚一起通过“阿球”(何国球)、“阿松”(梁德松)、“阿杨”(杨铨荣)等人以虚增拆迁补偿款的手段从中获利共计有200000元左右,具体有何铨添等13户拆迁户。其有为梁满开装修,多收了补偿款几万元。

  8、证人冼胜友、冼英彩、梁云清的证言,梁云清房屋拆迁丈量图纸、梁云清转帐给梁鑑元的凭证等证据。证人冼胜友的证言证实梁鑑元主动找到其说要帮其找人复尺等(他的房屋是用梁云清的名字登记),事后梁永坚开车来接其去银行转帐,当时车上有梁鑑元和梁云清,梁鑑元把他儿子梁汉辉的存折给梁云清叫他存61000元进去。证人冼英彩的证言证实梁云清名下的房屋是梁鑑元主动找他和大哥冼胜友说要其找人复尺多得点补偿,其自己计算过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是60000多元,事后其听梁云清说复尺后的补偿款有150000多元,梁鑑元就要了61000元。证人梁云清的证言,梁云清房屋拆迁丈量图纸、梁云清转帐给梁鑑元的凭证等证据证实其名下的拆迁房听其妈和舅父冼胜友说是梁鑑元主动找他们说要帮忙搞一搞,梁鑑元叫其转了61000元到他儿子梁汉辉的存折里,复尺图纸上她的签名不是其签的。

  9、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了其为梁云清的拆迁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与梁永坚等人商量好,为梁云清的房屋进行了复尺,后梁云清的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从原来补偿40000元,提高到补偿150000多元。通过这宗拆迁补偿,何国球分得20000元,杨铨荣、梁德松分得20000元,梁鑑元与梁永坚分得20000元,梁鑑元自己本人分得6000元。

  10、证人陈金全的证言及房屋拆迁复尺图纸、转帐给梁鑑元的凭证等证据。证实证人陈金全的房屋第一次计价时是117000元,后梁鑑元找到其说帮忙找人提高补偿价,事后给其140000元,其他的由他支配,其答应。在复尺前,其没有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复尺图纸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复尺房屋补偿款是241000元左右,收钱后其用自己的名字开了帐户存了90000多元给梁鑑元。经陈金全辨认,复尺图纸上的签名不是其自己签的,而且复尺图纸上红笔标注的地方,除了是增加过石槛和旁边种了几棵树外,其他标注增加的建筑物,其的房屋都是没有的。

  11、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其与何国球等人帮梁云清、梁贵荣、陈金全、梁锡源等四户人加建赚钱,梁云清户赚了40000元左右,梁贵荣户赚了30000多元,陈金全户赚了30000多元,梁锡源户赚了约40000元。

  12、证人梁桂荣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纸、协议书、转帐给梁鑑元的凭证等证据。证实证人梁桂荣的房屋第一次复尺时约是55000元,其觉得低,就去到梁永坚帮其找人提高补偿价,事后给其70000元就可以了,其他的由梁永坚支配。其没有对房屋再进行过装修,拆迁办也没有再下来复尺。最后房屋补偿款是157000元左右,收了第一笔补偿后其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个帐户,将钱存入后马上取了84000元给梁永坚的老婆(取现金还是转帐不记得了),其当场看到梁永坚的老婆取了30000元后离开。

  13、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了其从梁永坚处收到了拆迁户梁桂荣的拆迁补偿款10000多元。

  14、被告人杨铨荣的供述。证实漕渔村何铨添拆迁户的房屋是其和梁德松去复尺的,当其二人去到时,见到梁鑑元也在,其就知道这间房屋是他们一起搞钱的,于是在复尺的过程中加大了面积,是何国球计价的。事后其与梁永坚、梁鑑元、梁德松一起吃饭时,梁炎华给了其和梁德松各一个信封,说是按照原来约定分的,即高出部分补偿价的三分之一归屋主,剩下的三分之二梁炎华和梁永坚各占15%,其和梁德松各占20%,何国球占30%。

  15、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与何铨添商量通过投资装修何铨添的拆迁房屋,虚增拆迁补偿款,瓜分多得的拆迁补偿款,梁鑑元并与何铨添签订了合同,梁鑑元在取得补偿款后将合同撕毁。在事成后,梁鑑元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与何国球、杨铨荣、梁永坚等人一起瓜分。

  16、证人拆迁户何铨添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纸、转帐给梁鑑元的凭证等。证实何铨添的房屋第一次复尺计价时约是13万多元,其觉得低,梁永坚和梁鑑元向其提出找人为其提高补偿价,事后给其16万元,其他的由他们支配,当时双方还就此事写了一份协议。其没有对房屋再进行装修。最后房屋补偿款是246000多元,其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个帐户并存入123000元,再将存折连密码一起给了梁鑑元。何铨添称其房屋在拆迁前一直都没有进行过装修,梁鑑元、梁永坚在何铨添的房屋拆迁前,一直都没有为何铨添的房屋进行过装修。

  17、被告人何国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何国球供述在众多的拆迁户中,拆迁户梁燕彩是印象最深刻的,其通过与梁永坚、杨铨荣等人合作为梁燕彩多取得拆迁补偿款,其事后收了梁永坚10000元。

  18、被告人杨铨荣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铨荣供述2003年9月份,漕渔村梁燕彩拆迁户的房屋是其和梁德松去复尺的,当其二人来到时,见梁鑑元和梁永坚也在,他们就知道这间房屋是他们一起搞钱的,于是在复尺过程中,虚增了面积,房屋是由何国球计价的。事后在与梁永坚、梁鑑元、梁德松一起吃饭时,梁炎华给了其和梁德松各一个信封,是按照原来约定分的。

  19、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其伙同“阿杨”和“阿松”、“阿球”、梁永坚等人一起利用梁燕彩的拆迁房屋骗取补偿款168000元的经过。

  20、证人梁燕彩(霍兆元的妻子)于2004年1月6日取款168000元的凭证、拆迁房屋的复尺图纸、协议等。证实证人梁燕彩(霍兆元的妻子)于2004年1月6日取款168000元的事实。证人梁燕彩的拆迁房屋是由梁德松、杨铨荣复尺的,何国球计价的。

  21、被告人梁鑑元、梁炳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了其伙同“阿杨”、“阿松”、“阿球”、梁永坚等人利用梁杰祥的拆迁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经过以及梁杰祥收到补偿款后转入梁鑑元帐户164000元。被告人梁炳志供述其听梁杰祥说其房屋的拆迁房是找梁鑑元帮忙找人复尺的,梁鑑元和梁永坚是帮拆迁户找人复尺,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拆迁户梁辉南和梁杰祥是父子关系。

  22、拆迁户梁杰祥的帐户于2003年12月17日转帐164000元到梁鑑元帐户的凭证、梁辉南拆迁房屋的复尺图纸、协议等。证实拆迁户梁杰祥于2003年12月17日转帐164000元到梁鑑元帐户的事实。梁辉南的拆迁房屋是由梁德松、杨铨荣复尺的,由何国球计价的。

  23、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拆迁户梁锡元的房屋复尺图纸、协议等。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了其伙同“阿杨”、“阿松”、“阿球”、梁永坚等人利用拆迁户梁锡元的拆迁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经过,通过拆迁户梁锡元,其赚取了约40000元。拆迁户梁锡元的房屋是由杨铨荣、梁德松负责复尺,何国球计价的。

  24、被告人梁鑑元的供述,拆迁户吴桂潮于2004年1月9日、12日取款共30000元的凭证、拆迁房屋的复尺图纸、协议等,拆迁户吴汉潮的拆迁房屋的复尺图纸、协议等。证实被告人梁鑑元供述了其伙同“阿杨”、“阿松”、“阿球”、梁永坚等人利用拆迁户吴汉潮、吴桂潮的拆迁房屋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经过,拆迁户吴桂潮于2004年1月9日、12日取款共30000元。拆迁户吴桂潮、吴汉潮的拆迁房屋是由梁德松、杨铨荣进行复尺,何国球进行计价的。

  25、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炎华供述了其伙同梁炳志、梁德松、何国球利用拆迁户陈金华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经过。是由梁炳志联系后将情况告诉梁炎华,梁炎华先联系梁德松过来复尺,然后打电话给何国球计价,其和梁德松之间已经达成默契,梁德松过来就会在拆迁户的复尺图上进行虚增,陈金华转帐80000元到梁炎华妻子梁桂莲的帐户。陈金华的房屋拆迁工作完成后,通过银行转了70000元到梁炳志的帐户,梁炎华叫梁炳志将这70000元拿给其后,给了何国球35000元,给了梁德松25000元,当时杨铨荣也在场,其得了10000元,陈金华通过银行转了40000元到梁炳志的帐户里,其叫梁炳志将这40000元拿给其,给了何国球20000元,梁德松13000元,其得7000元。被告人梁炳志供述了其主动找拆迁户陈金华,其与陈金华谈好为他装修虚增拆迁补偿款,梁炳志向梁炎华借了5、6万元后帮他装修的,事后他通过银行转帐转了80000元(包括其向梁炎华借的钱)到梁炎华的妻子梁桂莲的帐户上,另外给了其10000元。

  26、拆迁户陈金华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纸、转帐给梁桂莲的凭证等。证实陈金华家的房屋第一次计价是150000多元,后梁炳志找其说帮其搞搞装修,找人提高补偿价,事后给其170000元,其余的是由其来处理,其答应。过了几天后梁炳志就在其家加了一些星铁棚之类的东西,复尺后房屋补偿款是260000多元,收了第一笔补偿后其从帐户转了80000元到梁炳志指定的梁桂莲的帐户,收了第二笔补偿款后又转了10000元给梁炳志。拆迁户陈金华的拆迁房屋是由梁德松、杨铨荣复尺的,何国球负责计价的。

  27、拆迁户冼锡仔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取款凭证等。证实其家的房屋第一次计价时是100000多元,后梁炳志找到其说帮其搞搞装修及找人提高计价,事后除去装修成本后多出的部分给其三分之一,其余的由他来处理,其答应。过了几天其给了梁炳志30000多元装修。复尺后房屋补偿款是230000多元,收了补偿款后其从帐户取了40000元现金给梁炳志。拆迁户冼锡仔的拆迁房屋是由梁德松、杨铨荣复尺的,何国球负责计价的。

  28、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炎华供述冼锡仔的房屋拆迁时是梁炳志叫其帮忙找人复尺的,工作完成后他通过梁炳志给了80000元给梁炎华,其给了何国球45000元,梁德松25000元,其得10000元。冼锡仔通过梁炳志给了其30000元,其给了何国球15000元,梁德松10000元,其得5000元。被告人梁炳志供述,其主动找冼锡仔装修拆迁房屋,并说好如何分配拆迁补偿款,冼锡仔的房屋也是其负责装修后找梁炎华找人复尺、计价的,事后冼锡仔给了其100000元现金,其给了梁炎华40000元。

  29、被告人梁垣满的证言及房屋拆迁复尺图纸、梁垣满帐户2003年10月10日的取款凭证等。证实梁垣满的拆迁房屋第一次计价是179000元左右,其觉得价格低没有签协议。后其增加了一些装修。梁炳志找到其说帮其找人提高补偿价,事后五五分成,其答应。复尺后房屋补偿款是332550元,收到第一笔补偿款后其给了梁炳志50000元。

  30、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的供述。证实拆迁户梁垣满主动找梁炎华,希望梁炎华帮忙找拆迁办的人为其房屋复尺。后梁炎华为其找梁德松复尺,在梁德松为梁垣满的房屋丈量时,其见到梁垣满给了梁德松3000元红包,后梁垣满对其讲他找了何国球计价,事后给了何国球10000元。后来梁垣满又拿了30000元现金给其,叫其帮他送给拆迁过程中帮忙的人,其于是给了何国球15000元,梁德松10000元,剩下的5000元自己要了。后来梁垣满拿了80000元现金给其,其给了何国球50000元,给了梁德松15000元,剩下的15000元给了梁永坚3000元,因梁永坚说梁垣满家的木柜是他装的,其自己得了12000元。被告人梁炳志供述了其和梁炎华一起通过漕渔村的拆迁工作赚取中介费,其中其收了拆迁户梁垣满5000元,钱是梁垣满给其后转交给梁炎华的,由梁炎华分给其5000元,至于梁垣满给梁炎华的是多少钱其不知道。

  31、证人梁金娣(黄有福的妻子)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纸、转帐给梁炳志的凭证等。证实黄有福的房屋第一次计价时他们觉得价格低没有签协议。后梁炳志找到其说帮其搞搞装修及找人提高补偿价,事后给他80000元,其答应。过了几天后梁炳志就搬了一些旧家具摆在其家,又过了几天他就带了两个人过来复尺,再过了两、三天他就拿了40000元说找人计价,复尺后房屋的补偿是220000元,收钱后其听丈夫黄有福说取了40000元现金给梁炳志,他们共给了梁炳志80000元。

  32、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炎华供述黄有福的房屋拆迁时是梁炳志叫其帮忙找人复尺的,工作完成后他通过梁炳志给了其60000元,给了何国球30000元,给了梁德松25000元,其得了5000元,黄有福通过梁炳志给了其15000元,其给了何国球10000元,给了梁德松5000元。被告人梁炳志供述了在拆迁户黄有福这宗中,其收了40000元现金,其全部给了梁炎华,这次其靠帮梁金娣家装修,赚取了10000元。

  33、证人郭润开的证言及房屋拆迁丈量图纸、转帐给梁桂莲的凭证等。证实郭润开家的房屋是郭惠玲找到其说帮其搞搞装修及找人提高补价,后郭告诉其已经和梁炎华讲好为其装修及是找拆迁办的人复尺、计价,事后给了其150000元,其他的由梁炎华支配。其答应,后郭惠玲就用了10天左右的时间为其家加装一些星棚之类的东西,过了几天他就带了两个人过来复尺并叫其签名,复尺后房屋补偿款从130000多元增加到230000多元。郭惠玲告诉其要回装修款、人工费70000多元给梁桂莲(梁炎华妻子),收钱后梁炳志拿了一个户名为“梁桂莲”的存折给其叫其转了71500元到该帐户。

  34、被告人梁炎华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梁炎华供述了,郭润开的拆迁房屋都是和梁德松、何国球合伙赚钱的,当时梁炳志都有在其家中听到说要装修增加补偿款的事。事后郭润开转了71500元到其妻子梁桂莲的帐户,其拿到钱后就分给何国球、梁德松。郭润开的房屋分了10000元给梁德松,分钱的时候,杨铨荣也在场。梁炎华并供述郭润开的拆迁房屋是其帮他联系的,事后郭润开给了其25000元,其拿了10000元给何国球,分了8000元给杨铨荣、梁德松,是当着两人面每人分4000元,其自己要了7000元。

  35、证人梁桂莲(梁炎华妻子)的证言及对转帐凭证的签认。证实郭润开的拆迁房屋是郭惠玲到其家叫梁炎华找拆迁办的人帮郭润开和郭志强两家复尺和计价的,郭惠玲还讲她出15000元来帮郭润开的房屋装修,当时梁炳志也在其家。2003年11月郭惠玲告诉他郭润开的拆迁补偿收到了,叫其和他一起去拿钱,于是其就拿了自己的存折和梁炳志、郭惠玲一起来到银行找郭润开,郭将71500元转入其的帐户后,其当场取出55000元,分了15000元给郭惠玲,剩下的40000元拿回家给了梁炎华。另外其听梁炎华说郭志强、梁垣满的房屋都是他帮忙找人复尺、计价的,但至于具体情况怎样其不知道。被告人梁桂莲并对转帐凭证进行了辨认、签认。

  36、证人郭惠玲的证言。证实其有和梁桂莲、梁炎华等合伙利用郭润开的拆迁屋赚钱的事实。

  37、大良街办、大良街办组织纪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大良新城区开发办公室的工作会议纪要。证明原大良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政府执行拆迁事宜,业务上由大良街道办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主管,人员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管理。

  38、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漕渔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漕渔村拆迁会议的视频资料。证明拆迁办于2002年2月已经召集了漕渔村的全村村民告知相关拆迁事宜,拆迁工作已经开始,拆迁丈量工作已经完成了的事实。

  39、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出具的关于支付漕渔村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搬迁漕渔村、苏岗村、范沙村的批复》,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支付漕渔村的拆迁补偿款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委托大良区办事处进行漕渔村的拆迁工作,大良区办事处成立了大良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拆迁补偿事宜。

  40、大良街道办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的聘用合同,被告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的户籍材料。证明何国球、杨铨荣的身份情况,两人是任职于大良街道办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何国球是任大良漕渔村拆迁小组的组长。同时证明被告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的其他身份情况。

  41、梁德松的交代材料。证实梁德松供述了其伙同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梁永坚、梁炎华、梁炳志等人就漕渔村拆迁项目,利用虚增、虚报拆迁补偿款,进行贪污的犯罪事实。

  42、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证实五被告人均对收受拆迁户的利益作过供述。(每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对应上述事实的供述,已在上述证据中对供述的内容分别说明)

  原判另认定,五被告人均是在侦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提,通知到有关部门后才陈述犯罪事实,不存在自首的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杨铨荣的家属代被告人杨铨荣退赃人民币100000元。检察机关暂扣被告人何国球及其亲属的房产证、存折等财物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故对该财物不作处理。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铨荣委托家属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国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铨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梁鑑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梁炎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梁炳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铨荣的家属代被告人杨铨荣退赃人民币100000元,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何国球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国球构成贪污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铨荣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铨荣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当;原判量刑没有考虑上诉人杨铨荣的退赃情节。

  梁鑑元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梁鑑元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上诉人梁鑑元从拆迁户手中收取的是其应得的装修费。其辩护人还提出,上诉人梁鑑元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请求本院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炎华、梁炳志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其从拆迁户手中收取的是其应得的装修费。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另案处理),先后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在逃,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利用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三人在大良拆迁办负责大良原漕渔村拆迁复尺丈量及计价工作的职务之便,以虚构、虚增拆迁户房屋补偿内容、提高补偿计价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并商定将每间拆迁屋骗得钱的三分之一给拆迁户,另三分之二,被告人何国球占30%,杨铨荣、梁德松各占20%,梁鑑元、梁永坚各占15%或梁炎华、梁炳志各占15%。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贪污的犯罪事实

  1、2003年8月初,被拆迁户冼桂森(另案处理)因位于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1号的房屋拆迁,找到被告人梁鑑元,求梁鑑元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被告人梁鑑元讲可以帮他,冼桂森提出要收回有关抢建物的成本,其余的则由被告人梁鑑元支配。之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和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冼桂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2794.18元虚增到192432.15元。2004年3月29日,冼桂森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65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2、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满开(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直街113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满开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满开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满开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满开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2769.23元虚增到253880元。2003年10月21日,梁满开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609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3、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云清(另案处理)的母亲冼英彩(另案处理),问其女儿梁云清位于原漕渔村建安路四巷巷尾的房屋(无证)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云清只能要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冼英彩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云清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云清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0893.03元虚增到156739.53元。2003年10月27日,梁云清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以转帐的形式支转了61000元到被告人梁鑑元儿子梁汉辉新开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04626)上,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4、2003年6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陈金全(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8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陈金全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陈金全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陈金全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陈金全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17311.64元虚增到241186.74元。2003年12月10日,陈金全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陈金全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陈金全”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926)后转入98000元,并连同密码一起交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5、2003年9月初,被拆迁户梁桂荣(另案处理)位于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10号的房屋需拆迁,梁桂荣认为拆迁补偿价过低而找梁永坚,求其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梁永坚讲可以帮忙,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桂荣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桂荣答应后,梁永坚与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在梁桂荣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桂荣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2549.66元虚增到156749.96元。2003年12月9日,梁桂荣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84000元现金给梁永坚,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6、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找到被拆迁户何铨添(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7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何铨添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何铨添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何铨添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何铨添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0639.40元虚增到273838.90元。2003年12月12日,何铨添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何铨添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何铨添”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403)后转入123000元,并连同密码一起交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7、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找到被拆迁户梁燕彩(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4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燕彩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燕彩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燕彩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燕彩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485635.54元虚增到708796.04元。2004年1月6日,梁燕彩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鑑元到胜德工商银行,梁燕彩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从自己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35655)直接支转168000元到被告人梁鑑元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755),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8、2003年9月间,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辉南的儿子梁杰祥(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7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杰祥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次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杰祥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辉南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辉南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241 714.21元虚增到454 876.71元。2004年1月27日,梁辉南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由梁杰祥与被告人梁鑑元到德胜工商银行,梁杰祥按被告人梁鑑元的意思用“梁杰祥”的名字新开了一个活期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31896)后转入164000元,再以转帐的形式将164000元转入被告人梁鑑元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755)内,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9、2003年9月初,被告人梁鑑元找到被拆迁户梁锡元(另案处理),问其位于原漕渔村上街五巷12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锡元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则由被告人梁鑑元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梁锡元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锡元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11639.55元虚增到291563.31元。2003年12月26日,梁锡元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提取了4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10、2003年7月初,被拆迁户吴桂潮(另案处理)位于原漕渔村建安路二巷10号及其弟吴汉潮(另案处理)原漕渔村建安路一巷26号的房屋需拆迁,他们认为拆迁补偿价过低而找到被告人梁鑑元,求其帮忙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提高拆迁补偿价,被告人梁鑑元讲可以帮他,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屋主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鑑元。吴桂潮答应后,被告人梁鑑元与梁永坚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吴桂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23067.97元虚增到225495.07元;同时,在吴汉潮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55712.34元虚增到243301.54元。2004年1月9日、12日,吴桂潮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共提取了30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梁鑑元,该款项被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二、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伙同梁德松,勾结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贪污犯罪的事实

  1、2003年7、8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陈金华(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九巷11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陈金华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炳志。陈金华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陈金华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陈金华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陈金华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48623.09元虚增到260221.96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陈金华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先给80000元,收到第二次补偿款时再给10000元。2003年10月16日,陈金华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及梁炎华的妻子梁桂莲(另案处理)到德胜工商银行,从陈金华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507)支转80000元到梁桂莲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232)。到2004年7月1日,陈金华收到剩下的一成拆迁补偿款后,被告人梁炳志立即到陈金华家收取了10000元现金。上述款项共90000元被被告人梁炳志、梁炎华、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2、2003年7、8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冼锡仔(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6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冼锡仔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并商定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即将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支付给被告人梁炳志。冼锡仔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冼锡仔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冼锡仔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冼锡仔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48623.09元虚增到260221.96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冼锡仔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先给40000元。2003年12月10日,冼锡仔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冼锡仔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5997)支取现金4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上述款项共80000元被被告人梁炳志、梁炎华、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3、2003年10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梁垣满(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七巷8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梁垣满只能分占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他支配,但梁垣满不同意,最后商定五五分成。梁垣满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将梁垣满房屋的情况告诉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梁垣满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梁垣满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79500.85元虚增到332550.09元。被告人梁炎华、梁炳志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梁垣满在收到第一次补偿款时给50000元。2003年12月10日,梁垣满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梁垣满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26527)支取现金5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该款项被被告人梁炳志、梁炎华、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4、2003年7月间,被告人梁炳志找到被拆迁户黄有福的妻子梁金娣(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二巷9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并提出所提高的拆迁补偿款中他要收80000元作为报酬,并商定找人复尺前先给40000元,另40000元在收到第一笔九成的拆迁补偿款时再收取。梁金娣答应后,被告人梁炳志收取了梁金娣现金40000元;并将黄有福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黄有福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黄有福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75991.13元虚增到202198.43元。2003年12月10日,黄有福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提取现金40000元给被告人梁炳志,该款项被被告人梁炳志、梁炎华、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5、2003年7月间,郭惠玲(另案处理)找到被拆迁户郭润开(另案处理),问其原漕渔村沿江路南八巷1号的房屋拆迁补偿要不要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帮忙提高拆迁补偿价。郭润开提出自己要收回15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其余的由郭惠玲处理。郭惠玲将郭润开房屋的情况告诉被告人梁炎华,由被告人梁炎华找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梁德松,由上述三人在郭润开房屋的拆迁复尺图上虚构补偿内容,将郭润开房屋的补偿价由原来的130421.28元虚增到233879.09元。被告人梁炎华、郭惠玲知道增加的补偿金额后要郭润开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时给71500元。2003年11月4日,郭润开收到九成的拆迁补偿款后,即与郭惠玲和梁炎华妻子梁桂莲及被告人梁炳志到德胜工商银行,从郭润开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212339)支转71500元到梁桂莲的工商银行帐户(帐号:2013013301020196232),该款项被被告人梁炎华、何国球、杨铨荣及梁德松分占。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国球、杨铨荣勾结被告人梁鑑元、梁永坚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合计835400元;何国球、杨铨荣勾结梁炎华、梁炳志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合计260000元;何国球、杨铨荣勾结梁炎华、郭惠玲等人以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71500元。

  经统计,何国球的贪污数额为1166900元;杨铨荣的贪污数额为1166900元;梁鑑元的贪污数额为835400元;梁炎华的贪污数额为331500元;梁炳志的贪污数额为260000元。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梁炎华、梁炳志的上诉意见,经查,各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关的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能证实,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作为原大良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代表政府执行拆迁事宜,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诉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与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勾结,利用上诉人杨铨荣、何国球负责拆迁复尺丈量、计价的职务之便,以虚增拆迁补偿内容、提高补偿计价等方法,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故对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梁鑑元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梁炎华、梁炳志提出各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上诉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对拆迁户进行装修的投入成本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且上述上诉人即使对有些拆迁户进行过少量的装修,目的也是为了多骗取国家补偿款,故对上述上诉人提出其犯罪数额应扣除其应得的装修费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梁鑑元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的犯罪事实之后通知其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时才交代其犯罪事实,且上诉人梁鑑元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对其基本犯罪事实已作了否认,上诉人梁鑑元不具有自首的情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梁鑑元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梁鑑元在贪污共同犯罪中,参与密谋,负责与拆迁户联系,负责向拆迁户收取骗得的国家补偿款,后参与分赃,上诉人梁鑑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梁鑑元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诉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利用上诉人何国球、杨铨荣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原判已根据上诉人杨铨荣具有退赃的情节而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杨铨荣提出原判没有考虑其的退赃情节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杨铨荣、梁鑑元、梁炎华、梁炳志的其他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何国球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杨铨荣、梁鑑元的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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