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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市委原副秘书长受贿行贿被判刑13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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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辽宁省抚顺市委原副秘书长秦连翚在任职期间为请托人办事,因此收受贿赂40余万元,同时为“买官”而行贿20万元。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受贿罪、行贿罪,终审判处秦连翚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秦连翚在担任抚顺市委副秘书长期间,因对王某某在望花滩土地转让和开办某酒店上给予了帮助,先后7次收受王的贿赂款物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此外,2003年12月,秦连翚为了谋取抚顺县委书记的职务,向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已另案被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006年7月,营口所属的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秦连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

  一审宣判后,秦连翚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相关知识:行贿罪罪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上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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