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吃“螃蟹”,首破隐瞒境外存款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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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刊登了本市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宣判的消息。作为侦破此案的嘉定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我们难忘实现“零”的突破的那些日日夜夜。

  初查:从兴奋到茫然

  2005年,嘉定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股份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反映供销社原主任张伟民贪污受贿的举报材料也如雪片般飞来。经过细致初查后,当年底我们决定正式立案侦查。

  调查取得的一叠单据显示,张伟民曾在香港以其妻子名义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而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他从没有按规定申报过境外存款。我们很兴奋:张伟民很可能涉嫌隐瞒境外存款。

  为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按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该罪名虽设立已近10年,但在全国司法实践中,以这一罪名立案的似乎还未曾有过。因此,兴奋之后,我们又感到茫然。

  虽然该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只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两项规定,这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国家规定”?张伟民是否符合申报主体?他在境外开设账户并存款是否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

  我院组织力量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要求等进行研究。一次次开研讨会,一次次向有关单位咨询,最终有了明确认识。

  取证:4个月等待与7天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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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向市检察院二分院、区委、市检察院报告获批准,又经市检察院反贪局审核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终于得到了最高检的“破格”支持。等办齐赴港手续,时间已过去近4个月。2006年5月16日,我们终于抵达香港廉政公署协商取证方案。5月18日,廉政公署调取了嫌疑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资料。5月19日,我们商请廉署出面约见本案一名重要证人。

  然而,两天过去了,证人一直没有出现。直到5月22日中午,在廉署的协助下,证人终于在两名律师陪同下出现。在出示了相关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后,我们开始了询问。没想到,抛出的第一个问题证人就没有接,而是转身问律师:“这个能不能讲?”

  证人的反应让我们心里“格登”了一下。这名证人的证言关系到张伟民是否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考虑到司法制度的差异,我们向她作了说明,询问才得以进行。做完笔录,我们立即赶到机场飞回上海。

  侦破:吃下第一只“螃蟹”

  在香港取得的关键证据,使张伟民隐瞒境外存款的事实得到充分证实:张伟民以妻子名义于2001年6月在香港汇丰银行开户并存进巨额外币用于炒股;2005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该账户内253万港币汇至美国,此账户中另有美元存款9.9万元,共折合人民币344万元。至此,案情完全明朗:张伟民在任供销社主任期间,贪污受贿多达2800万元。

  2006年底,经我院侦查终结、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张伟民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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