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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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组织卖淫法律知识

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 [详细]

组织卖淫罪有什么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 [详细]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与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 [详细]

组织卖淫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 [详细]

组织卖淫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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